医务化验师管理委员会
于1981年根据香港法例第359章《辅助医疗业条例》成立。随着香港法例第359章附属法例A《医务化验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的实施,医务化验师的注册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而纪律规管则于1991年8月1日生效。
这个委员会主要的工作是监管医务化验界的专业人员资格。
委员会的职能
汇编及备存一份医务化验师的注册名册
促进注册医务化验师的专业水准及专业操守
执行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所指派的职能
注册化验师
第I部分注册的医务化验师
即一级化验师,可签发化验报告
第II部分注册的医务化验师
即二级化验师,需在一级化验师的监督管理下执业
第III部分注册的医务化验师
即三级化验师,需在一级化验师的监督管理下执业
化验所的测试项目必须经由香港注册医生转介
根据医务化验师《专业守则》第II章第5节,注册医务化验师均不得在未有来自注册医生、牙医和/或兽医或根据香港法例第343章诊疗所条例第8(1)条豁免诊疗所注册人士的转介情况下,进行为医务诊断或治疗的任何化验。
登记在册的经营从事医务化验师专业业务的公司名单
为方便医务化验所及公众人士更容易取阅相关资讯,医务化验师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2月的会议上决定,将于委员会网页内公布有关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20(3)条向委员会秘书提交报表的公司的名单。
香港化验所有限公司
于2013年正式成立
拥有合资格香港医务一级化验师全面监督和管理化验室内检测所有流程和操作。
已向香港医务化验师管理委员会登记经营从事医务化验师专业业务公司的名单中。
如需查询, 可浏览以下网页或联系医务化验师管理委员会
https://www.smp-council.org.hk/mlt/tc/intro.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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